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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恋人名义购房 出资不明属共有
发布日期:2010-3-31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佚名 人气:404 字体:【 】 【打印
    基本案情

  为与恋人结婚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恋人名下,后双方分手,怎么处理这套房屋,双方产生了争议。

  张某与赵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商议婚嫁事宜。后来,张某以女朋友赵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支付了首付款15万余元,剩余房款60万元以赵某的名义办理了贷款。

  在买房过程中产生的首付款、房款、律师费、登记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票据均在赵某手中。

  但两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此后双方各归还贷款10万余元。

  两人为房屋的归属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日前,大兴法院红星法庭经审理,认定二人在恋爱期间为买房所支付的房款为共同出资。

  法官析案

  赵玉东法官:张某与赵某在恋爱过程中为结婚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形成共有财产,二人应按照在购买房屋过程中的出资比例及房屋装修过程中对房屋增值的贡献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房屋首付款的支出发生在二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是自己单独支付,应认定该款项为双方共同支出。

  二人各自偿还贷款支出的款项应为个人支出,数额大体相等,所以应按等分原则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该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和贷款人均为赵某,从生活方便和照顾女方的原则,应确定房屋归赵某所有,贷款由其负责偿还,由其向张某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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