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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逃税款 卖方内心愧疚诉交易无效
发布日期:2010-3-1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人气:102 字体:【 】 【打印
    孙先生把房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为了少缴税款,100万元成交的房屋在合同中的房款仅为36.1万元。如今,孙先生夫妇称对逃避国家税收一事深感愧疚,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孙先生夫妇诉称,这套位于丰台区的房屋是二人共有的房屋。2009年12月初,他们与陈女士、邬先生二人经北京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达成买卖意向,商定房价为100万元,一切相关税费等均由买房人承担。后双方于2009年12月3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8份。

  但签约时,为能少缴税款,经买房人及中介公司提议,合同中所列房价款仅为36.1万元,又以实际并不存在的房屋配套设施、装修等为名折价63.9万元。事后他们经咨询得知,前述签约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并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对此,他们深感愧疚与不安。因此,他们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效。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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