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我市出台六大举措,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前备案时,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照《太仓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表》要求申报价格,进入市住建局的《太仓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并同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太仓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公示的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三个月后需要提高网上公示价格的,企业必须重新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格式公示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公示。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网上公示的价格,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在销售环节受购房人委托代办等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购房现场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其标价资料应由委托方负责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手加价或加收费用。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强化自我约束,规范价格行为,加强成本核算,合理制定价格,保持房价相对稳定。对于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对外销售、违反有关规定价外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